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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命 記 26:12 每 逢 三 年 , 就 是 十 分 取 一 之 年 , 你 取 完 了 一 切 土 產 的 十 分 之 一 , 要 分 給 利 未 人 和 寄 居 的 , 與 孤 兒 寡 婦 , 使 他 們 在 你 城 中 可 以 吃 得 飽 足 。 歷 代 志 下 31:6 住 猶 大 各 城 的 以 色 列 人 和 猶 大 人 也 將 牛 羊 的 十 分 之 一 , 並 分 別 為 聖 歸 耶 和 華 ─ 他 們 神 之 物 , 就 是 十 分 取 一 之 物 , 盡 都 送 來 , 積 成 堆 壘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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