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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數 記 35:2 你 吩 咐 以 色 列 人 , 要 從 所 得 為 業 的 地 中 把 些 城 給 利 未 人 居 住 , 也 要 把 這 城 四 圍 的 郊 野 給 利 未 人 。 民 數 記 35:3 這 城 邑 要 歸 他 們 居 住 , 城 邑 的 郊 野 可 以 牧 養 他 們 的 牛 羊 和 各 樣 的 牲 畜 , 又 可 以 安 置 他 們 的 財 物 。 申 命 記 12:11 那 時 要 將 我 所 吩 咐 你 們 的 燔 祭 、 平 安 祭 、 十 分 取 一 之 物 , 和 手 中 的 舉 祭 , 並 向 耶 和 華 許 願 獻 的 一 切 美 祭 , 都 奉 到 耶 和 華 ─ 你 們 神 所 選 擇 要 立 為 他 名 的 居 所 。 申 命 記 18:7 就 要 奉 耶 和 華 ─ 他 神 的 名 事 奉 , 像 他 眾 弟 兄 利 未 人 侍 立 在 耶 和 華 面 前 事 奉 一 樣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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