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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 未 記 7:18 第 三 天 若 吃 了 平 安 祭 的 肉 , 這 祭 必 不 蒙 悅 納 , 人 所 獻 的 也 不 算 為 祭 , 反 為 可 憎 嫌 的 , 吃 這 祭 肉 的 , 就 必 擔 當 他 的 罪 孽 。 利 未 記 19:6 這 祭 物 要 在 獻 的 那 一 天 和 第 二 天 吃 , 若 有 剩 到 第 三 天 的 , 就 必 用 火 焚 燒 。 利 未 記 19:8 凡 吃 的 人 必 擔 當 他 的 罪 孽 ; 因 為 他 褻 瀆 了 耶 和 華 的 聖 物 , 那 人 必 從 民 中 剪 除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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