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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 未 記 25:33 若 是 一 個 利 未 人 不 將 所 賣 的 房 屋 贖 回 , 是 在 所 得 為 業 的 城 內 , 到 了 禧 年 就 要 出 買 主 的 手 , 因 為 利 未 人 城 邑 的 房 屋 是 他 們 在 以 色 列 人 中 的 產 業 。 民 數 記 35:2 你 吩 咐 以 色 列 人 , 要 從 所 得 為 業 的 地 中 把 些 城 給 利 未 人 居 住 , 也 要 把 這 城 四 圍 的 郊 野 給 利 未 人 。 歷 代 志 下 31:19 按 名 派 定 的 人 要 把 應 得 的 分 給 亞 倫 子 孫 , 住 在 各 城 郊 野 、 祭 司 所 有 的 男 丁 和 一 切 載 入 家 譜 的 利 未 人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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